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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主办 “山东省电信诈骗犯罪司法适用专题研讨会”

来源:山东政法学院     发布时间:2018-06-27    点击:

6月23日,由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主办,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与山东科技大学法学系承办的山东省电信诈骗犯罪司法适用专题研讨会在青岛举行。来自中国海洋大学、山东政法学院、青岛大学、山东科技大学、青岛科技大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律协、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贝莱德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单位的专家、学者、律师等30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于阜民教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洪智勇处长、青岛市律协刑辩委员会于华忠副主任、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魏克泰主任分别在开幕式上致辞,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张爱艳教授主持开幕式。

本次研讨会以当前社会高度关切的“电信诈骗犯罪”为研讨主题,围绕电信诈骗犯罪的发生现状和特点、影响电信诈骗犯罪的罪与非罪的因素、电信诈骗犯罪的犯罪数额问题、电信诈骗犯罪的行为构造及其与普通诈骗罪的异同等理论与实务问题分三个阶段进行了深入探讨。

研讨会第一阶段由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青岛大学法学院谭庆德教授主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洪智勇处长、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韩振兴法官、山东政法学院张爱艳教授与逯星副教授分别作主题报告,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邵世洁检察官与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王志勇主任评议。

洪智勇处长提出电信诈骗犯罪的焦点问题主要集中于诈骗共犯和犯罪数额的认定,按诈骗罪共犯处理与按窝藏赃物、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结果不同。张爱艳教授以“偷换二维码案”为例分析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分问题,是否存在交付是有效区分两罪的关键,民事关系中遭受损失的人,不必然被认定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顾客是本案的被害人,不存在三角诈骗的空间。韩振兴法官提出电信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实际上也存在自身过错,该类案件数量大,破案少,跨地域国界跨时空,侦查率低,犯罪黑数大,诈骗罪与盗窃罪作为典型的侵财犯罪,区分点在于诈骗罪是被骗人自愿处分,而盗窃罪中则是违背被害人意愿。逯星副教授提出诈骗罪的行为构造分为五步,在电信诈骗犯罪中同样存在。电信诈骗犯罪特点在于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联系渠道是通过电信网络方式,远距离、非接触式、被害人不特定,因此在对电信诈骗犯罪情节认定上,应考量行为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行为的次数、网络虚假信息浏览量等方面,而不仅仅局限于犯罪数额。冒充公检法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应认定为法条竞合;使用伪基站进行电信诈骗犯罪,应认定为想象竞合犯。随后进入评议阶段,邵世洁检察官认为司法实务中办理电信诈骗犯罪主要存在三个难题:一是取证、固定证据困难、公安阶段立案抵触。二是复杂案件的定性和法律适用难。三是犯罪预防效果不佳。王志勇主任律师认为电信诈骗犯罪中对于共犯的认定,“明知”的认定仍存在难点,现行司法解释量刑意见,降低了电信诈骗犯罪的入罪门槛。

研讨会第二阶段由山东政法学院魏黎明副教授主持,青岛市律协刑委会姜保良副主任、山东政法学院李小丹博士、贝莱德律师事务所刘成成、徐小松律师、山东科技大学徐传瑜分别作主题报告,山东政法学院景年红副教授与青岛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李晨蕾检察官评议。

姜保良副主任认为电信诈骗犯罪涉及网络安全、跨境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的证据体系不足,使得难以确定行为人主客观相一致。李小丹博士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分析电信诈骗犯罪,探究影响该类犯罪的重要因素,一是犯罪决策因素,二是犯罪人格因素,三是社会构建因素。刘成成与徐小松律师提出运用隐私权保护的方式提高受害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并对诈骗人形成有效威慑。从诈骗行为的源头出发,扩大公众隐私权范畴、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提高公众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意识,进而有效阻遏电信诈骗类案件的发生。关注指导意见发布后的执法实践。随后进入评议阶段,景年红副教授认为预防是重点,可以采取技术措施解决被骗之后的的款项保护问题。李晨蕾检察官认为电信诈骗狡猾高智商,但办案期限太短,所以,这类案子办案难度大;电信诈骗犯罪的审查批捕尚需提高效率。

研讨会第三阶段由德衡律师事务所邢丽丽律师主持,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王群律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炜林律师、青岛市检察院王宇航、马新燕检察官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赵爽作主题报告,青岛市市南区第一纪检监察室乔元猛副主任与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张福德教授评议。

王群律师从提高公众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遏制诈骗罪的发生等角度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并通过典型案例,析法明理,让与会者对诈骗犯罪的预防与法律适用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张炜林律师讲述其亲身经历的一次京东购物,并以此提出电信诈骗犯罪问题在于个人信息如何泄露,泄露速度为何如此之快。防控的关键是提早预防,保护信息不被泄露。电信诈骗犯罪行为特征导致取证难、追赃难、管辖难。王宇航律师提出该类犯罪中被害人都是主动处分财产,应进一步明确诈骗数额的认定。马新燕检察官详细讲解了自己办理的一起电信诈骗案件。随后进入评议阶段,乔元猛副主任认为应进一步加强对电信诈骗犯罪的相关罪名研究,应对实际既遂数额与目标数额作明确区分,法院应当按照实际既遂数额,以较重的刑罚来认定。张福德教授认为诈骗罪中被害人往往存在贪小便宜的心理,应从此入手加强对该类犯罪的预防。关于按既遂,还是未遂来定罪,应该比较,以重的处断。立法太重,也不利于防范此类犯罪。

本次会议主题明确,问题意识强,来自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提出详实数据和司法疑难问题,来自高校的学者提出理论学说和个人见解。这是针对新时代背景下出现的电信诈骗犯罪问题进行的全新视角的研讨,学术讨论热烈,为解决电信诈骗犯罪司法适用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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