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7日,由201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宋振家同学和卢学臣同学主讲的主题为“明股实债的性质和效力”的第59期鼎山法学案例沙龙在致远楼四楼404会议室举行。马运立老师和楚道文老师做评议嘉宾。沙龙首先讲了“明股实债”的概念和类型,以案例导入的方式让大家更深入的了解“明股实债”。
两个主讲人从“债”和“股”两个角度分析了“明股实债性质”。支持实质重于形式的理由主要有:投资人实际不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法的角度,公司股东的权利内容和和债权区别;股权转让协议实为借贷的问题构成虚伪意思表示中隐藏行为。
讨论中引入了刘金喜和刘忠山涉及明股实债的《股权转让合同》案例,主讲人从利息约定、拟转让股权的份额确定、拟转让股权的交付方式、股权转让的价金、回购权的约定和合同的履行方式等六个方面综合分析,认定明股实债的性质应当被认定为“债”的性质。
认定明股实债是股的性质理由主要有:民商事法律关系,说到底是一种利益关系,任何一种协议的形成都是双方合意的结果,是双方利益的平衡的结果,如果作为中立方的法院,刻意去抓形式后面的“实”“本质”。从宏观经济层面,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让市场以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就需要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法律作为政治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更应该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这种创新和创造,如果我们把这种“明股实债”视作一种创新的话。国家机关特别是作为最后的“裁判者”的法院不能以追求“实质正义”为名而间接扼杀了这种创造性。
同学们积极发言阐述自己的观点,楚道文老师和马运立老师对沙龙内容点评,到场同学收益颇多。